在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曾经多次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前协议规定,一方提出离婚的就放弃所有财产,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和结婚的自由,只有结婚的自由而没有离婚的自由,不是完整的婚姻自由。一方企图用婚前协议的方式,对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自由进行限制,将对方无限制的约束在婚姻之中,其初衷可能是良好的,希望夫妻生活和谐,家庭关系稳定,但是这种行为的性质却是违法的。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认为,婚前协议如果涉及到人身关系,由于合同法不能调整涉及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如果婚前协议限制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自由,也就抵触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被认定无效。在南京婚姻离婚专业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不久后即陷入热恋,双方谈婚论嫁,在一次闲聊中偶然谈及目前的离婚率很高,男女双方即使结婚后,感情仍然存在不小的变数,于是王某某提议写一个婚前协议,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必须放弃对一切财产的主张,张某某同意。双方书写了这份婚前协议,但未到公证处公证。后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张某某遂提出离婚,王某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因张某某主动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的规定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婚前协议虽然对财产作出了约定,但任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取所有的财产,这种约定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该约定无效。被告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应的规定,离婚的法定事由,应当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的条件不应该附加任何其他的限制,更不得将是否提出离婚与分得多少财产相挂钩。南京离婚律师建议,在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乃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都是对婚前财产的一种保护,但是这种协议仅仅局限在财产的范围内,不应与双方的婚姻自由相捆绑,否则,这样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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