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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和承诺

时间:2017-08-30 22:38: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92次
合同要约和承诺
1、要约:要约就是发盘、出价,它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它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如,甲向乙发出信息:我有男西服300套,价格10万元,如你10天内回复我需要,我即发货。此是甲的要约,如乙同意要货,合同成立。要约如向不特定人发出,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如寄送的价目表、广告等,仅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对方承诺也不成立合同。但如在广告中加入明确期限等,如要求对方10天内答复,就构成要约,对方承诺则合同成立。
2、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缄默或不作为不视为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用行为承诺除外。如:甲要求乙为其做设计图,乙未通知甲即开始工作,完成后要求甲付款,甲不知乙已设计,遂拒付设计款,按合同法,甲正确;但如甲委托时说明,乙也可先行开始工作,则乙的工作就是通过行为的承诺,甲就必须付款。注意,承诺应遵循“镜子规则”,应像镜子一样反映要约内容,如对要约作出修改,而这修改是重大修改包括对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修改,就是实质修改而不是承诺。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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