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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的权利

时间:2017-09-12 09:54: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710次
股东享有的权利
股东实体权利的享有是股东提起诉讼的前提。正确处理对股东权的侵犯,首先是分析股东权具体包括那些内容。股东权利反映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的固有权利应在公司法中予以体现。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学和公司原理的角度可以发现,股东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的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股东对其在公司投资中获得回报的权利。主要是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收益权体现着公司的基本经济属性。收益是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的主要预期利益和基本动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为股东享有收益权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作为自益权的股东收益权,股东个人可依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行使。
2、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参与公司的事务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员的重要体现,是股东与债权人区别的标志,更是保障股东投资预期利益实现的基础性权利。但表决权的特点是多数表决权。
3、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真实性情况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记录、股东名册、董事长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资料等重要文件,是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
4、转让权。是指股东有权将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出资和股份的转让权。但转让权的前提确保公司资本维持不变,不得通过转让减少注册资本。转让权在实践中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份的,转让股份时可以方便行使,因此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的转让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实践中重点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需履行特别的批准手续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需办理批准和进行工商登记,但不办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二、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起人股在三年内转让。但是如果法院裁定冻结或强制执行时,应采取先不划转而先由证券公司予以登记,三年后,再将冻结的股份及其收益划转给申请人,关于股份转让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转让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5、优先权。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而与非股东获得公司某种利益的权利,是公司法基于股东资格而赋予股东的一种优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优先权具有维系公司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优先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第二、公司增资的优先出资权;第三、其他股东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非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但是股东是否享有部分优先购买权呢?笔者认为,从公司的原理讲,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首先、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理论上就是可以进行的;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优先购买权设立的目的是确保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而实现对公司控制,这体现了对老股东价值的看重,因为,老股东对公司贡献较多,在公司的发展变化过程中首先应考虑老股东的既得利益,而最大的利益就是对公司的控制。控制公司目的的实现可以通过对转让股份的全部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对转让股份的部分进行优先购买,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也决定了为维护公司股东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应赋予老股东此种权利;再次、股东是可分物,法律既然准许股份的转让,说明法律对股份的分割是不禁止的,股东转让时可以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当然,股东在购买时,可以优先购买全部,也可以对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购买,应该赋予老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选择权,至于老股东在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时导致公司陷入解散的僵局,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6、诉讼权。股东的诉讼权是指股东在其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最基本的措施就是赋予民事主体的救济权,并确保其救济权的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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