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一年后要求返还部分工程款的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长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省张泉港市港务局与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岱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施工方质量工程款诉讼时效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1999>经终字第33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张家港市长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张家港市港务局(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I一程公司(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集(总第9集) 裁判规则: 工程竣工一年后,发包方无权以工程末施工完毕且未经过竣工验收及涉案【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方返还部分翻翌款。 基本案情: 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鉴订化工、杂货码头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包括化I码头、杂货码头一座及驳岸工程等。被上诉人依约完成上进工程的施工井向上诉人提交竣工报告,但被上诉人有经设计修改取消的120米驳岸工程防汛墙来施工。被上诉人在进行工程决算时未将上进120米防汛墙的造价扣除,上诉人公司亦认可银行出具的决算项目包括驳岸工程在内的工程结算书。被上诉人多次索要工程款时,上诉人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末予支付。 争议要点: 上诉人公亩]在工程竣工心年后,能否以驳岸丁程术施工完毕且未经过竣工验收及涉案下程存在质量问题为r由錾求被卜诉人扣减或返还部分工程款。 裁判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质避管碑办法yij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召集施丁方、厦检站对施工方已竣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等义务。而其在被l诉人提交竣工报告后,工诉人公司未组织质检站和施工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其臆对此负完全责任。L诉人公司已认可对包括驳岸工程在内的涉案项目进行决算,且其在被上诉人已多次向其主张包括驳岸工程在内的1二程款时,亦末提m驳岸工程米完工和质量问题,故虚认定被上诉人已认可包括驳岸工程在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据此,其无权U驳岸工程未施工完毕且未经过竣工验收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同时,依据《建设l一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冈1程质量存在跌陷或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故上诉人公司≠EJ.程蝗工I!q年后,已丧失向被L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胜诉权,故其亦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部分工程款、卜诉人公司应当给付被上诉人拖欠的工群款。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籍 团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救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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