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工程转让给第三方的责任承担 ——鸟鲁木齐新扶桑投资开发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施工合同转让股权工程款返还义务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01)民一终字第3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9月4日 【上诉人】乌鲁木齐新扶桑投资开发总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年第4集(总第8集) 裁判规则: 施丁合同发包方将工程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三方拖欠款项数额经协议确认后,应依约返还。 基本案情: 经案外委员会批准,案外供销公司与案外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谩立案外公司,该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上诉人承建酒店工程。固案外公司与上诉人的购房合同纠纷未得到解决,案外公司通知被上诉人停止施工。后供销公司将其持有的案外公司75%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诉人,包括被上诉人承建的酒店工程。上诉八成为案外公司的股东,案外公司与被上诉人协商确定所炙工程款项,并对还款期限作了约定。酒店工程继续开工,固资金严重不足而停工。案外公司固香港方股东违约无资金投入,被工商部门注销,上诉人成为裙楼工程的实际业主。经最方当事人协商,被上诉人继续拖工使垒楼达到竣工部位并交付有关部门验收。裙楼主体结构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裙楼工程经棱定质量等级为合格。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是否可以要求上诉人偿还所欠工程款。 裁判理由: 案外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下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裙楼下程交际履行完毕,故合同为合法有效。L诉人与供销公司的寨外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行政部门批准hE诉人取得案外公司股权,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后因案外公司股东变化上诉人承受裙楼的全都权利,应依法承担裙楼■程绐付工程款的义务。裙楼工程经检验、评定,主体工程为优良,裙楼工程属于合格,但质量存在瑕疵,属于合格丁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且1996年工程合格证书生效后,上诉人始终未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认定工程合格书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应对质量瑕疵以及相关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修和保修,所需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款项的数额是经双方协议确认的,上诉人应当根据协议返还所欠工程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盎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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