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工程的价款支付 ——四川省宣,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诉四川省宣双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承包人合同义务T.f~质量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I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寨 号】( 2003)民一抗字第17号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14日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四川省宣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被 【被申诉人】四川省宣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8集) 裁判规则: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工程质量经鉴定仍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工程和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承建综合楼,并约定由被申诉人垫支工程款。后双方就工程质量和工程款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申诉人将综合楼存在质量问题楼层拆除重建,申诉人拆除、返工、重作的工程给予补偿,重建工程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申诉人接收。但拆除重建后的楼房经检测仍未合格。 争议要点: 申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拆除重建款。206中国指导雍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 裁判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_^交付合格的建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接收该T程,而且可以不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双方就争议’L程达成调解,被申诉人自愿拆除重建,但重建后'I一程量经鉴定仍为不合格工程,申诉Af权拒绝接收陵工程和支付相应的T程价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固施工人的原囤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台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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