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前后条款约定价款相互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时间:2013-12-09 22:28:0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9次
问: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授标前甲方让各蒙施工单位簦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拳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15 %以外的工
  问: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授标前甲方让各蒙施工单位簦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拳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15 %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争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紊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解释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麻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前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6)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