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元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元,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色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教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 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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