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垫资争款的致力

时间:2013-11-09 17:19:2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7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坍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坍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剥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法官在审理涉及垫资问题的案件时,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只有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审理好垫资纠纷。在涉及建设工程台间无效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要求继续履约的,法官血当要求双方先修订原先的尤散合同,使之变为有效;如对已无履行可能和履行必要的无效合同,则应当对已投入部分进行审计,而后根据审计结论以无效原则来进行判定。若合同有效,刚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之规定,遵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有约定利息的,按利息判决,无约定利息,则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