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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几个主要过程

时间:2013-11-09 17:08:3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76次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过程: (1)发标,即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浮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过程:
  (1)发标,即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浮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杯的程序等内弈的招标文件。发标相当于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
  (2)投标和开标,即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投标书启判打开,查阅其内容,以便对各标书载明的承包条件进行评审活动。投标相当于订立合同的要约,
    (3)评标,即在开标后,招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栎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浮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4)定标,叉称决标,即发包人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活动。定标相当于订立合同的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建殴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所谓公开,是指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要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要公开。所谓公平,就是指招标方平等地对待每一份投标,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向投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证竞争的平等。所谓公正,是指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文件和程序办事,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因此,凡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一述的规程,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出现,如: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当事人除了签订招投标合同外,还另行签订~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该两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不一致,当出现这一情况时,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昀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也有一些案件中,备案的合同并非是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而只是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工程合同予以了备案,此时虽然备案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比束按备案的合同可信度较大,但血不能只一味地从备案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而应从实际出发,比较两份合同对于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等,与实际施工中的细节有何差异,从而确定真正适用的合同。
  综上,在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廊从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签约的程序,来判别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建没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从而在案件审理中,是以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判别,还是以因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来确定各自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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