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购屋实有“刚需”的性质,因为买房为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男性社会成员结婚的必要条件,鲜有女方结婚不要求男方有房的,而父母亦大多倾尽全力支持子女买房,于是购房大军,蔚为壮观。有人将此戏称为“丈母娘经济”,认为是丈母娘这只“看不见的手”推高了楼价。此种说法虽有其流于表面与偏颇之处,但也体现我国在城市乡村普遍适用的婚俗:男方准备婚房。而目前城市房价之高,也往往使得新婚夫妇及其父母不得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房:自己先出一部分首付,其余之分可以所拟购买之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虽新婚之夫妻为还贷的主力军,然仍有父母、祖父母为之还款的情况,此亦说明负担之沉重。 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多见此类因房屋而起的争执。而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由房产登记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因为房屋权属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判决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但是产权登记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提供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但是另一方需要就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对方做出补偿。这是因为,虽然一方在婚前以首付买房,但是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婚后还贷的行为就对房屋的增值作出了贡献,而且无论双方在还贷过程中每人实际做了多少经济贡献,所用以还款的资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房需要就此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提醒风险: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要主义签订完整的房屋书面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只有经过登记,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相应效力。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全款购买或分期贷款购买的房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一方买房,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只能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与另一方房产增值数额的补偿并偿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权属仍归属出资方所有。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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