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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解析:婚外情的取证

时间:2017-10-05 00:25:1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 点击: 965次
  南京离婚律师解析:婚外情的取证

   目前,在中国的主要城市中,“婚外情”已成为离婚的最大原因。丈夫和妻子的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绪上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自杀。因此,无过错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上的平衡,一定要取得对方的“不忠”、“通奸”证据,以获取心理舒适感和财产的最大化分割,因此,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主要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训纷纷形成。然而,这种婚外情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就一定能让无过错方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支持,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吗?

  一、配偶婚外情,无过错方一定会获得赔偿吗?

  关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观点,即使具有”抓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不一定得到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过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未形成同居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单纯的婚外情,法院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不大。上海黄埔区法院就曾经驳回妻子要求丈夫因出轨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并成为经典案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英美法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较为宽松、自由地解释法律规则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即使一方的出轨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的原则,也不能直接判决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害。

  二、“同居”和通奸的差别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于“同居”下一个非常清楚明白的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居一般被认为是双方之间长时间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并且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行为,如果双方存在以情侣等名义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则可符合“同居”的基本要素。而“通奸”仅指双方发生了一次或者多次非法性关系,这种关系并不一定稳定,也并不一定存在共同长期生活,仅仅构成“通奸”是无法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

  三、取证的必要性

  根据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的心得,一般而言,双方存在非法性关系,也即“通奸”的直接证据在认定相关事实上存在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官一般要求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性关系的直接证据才能认定“通奸”事实,而只有先认定了“通奸”事实才能进一步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比如生活照片等,认定存在非婚同居甚至重婚的事实。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不同,美国法律甚至可以推定男女之间存在非法通奸关系,如双方进入同一间宾馆共处数个小时,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即可判定不正当关系成立。而我国的证据规则不允许做这种推定,而必须有非常直接的证据,如双方同床共枕的照片、视频等方可定案。

  四、取证的注意事项

  取证尽量在家中或者公共场所进行。在夫妻双方的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进行拍摄;而在公共场所,人们的行为是自然展露在公众面前的,其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宾馆等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场所,进行拍摄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当然,如果迫不得已,只要目的只是为了取证而非损害他人隐私,并只在法庭审理等不公开的渠道使用所取得的证据,则证据还是有可能被法官采信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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