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对于男女婚龄作适当的变通。南京离婚律师下面就为您介绍这种特殊的婚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从各地目前制定的补充规定、变通规定一般都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也就是把全国通行的法定结婚年龄提早两岁。
不过,据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所知,这些规定设定结婚年龄变通的方式也略有不同。第一种是自治地方在补充规定中,虽然规定了早于全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的特殊结婚年龄,但明确提出提倡晚婚晚育。比如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和贵州省贵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所实施的变通规定都有提倡晚婚晚育或者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的字样。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明确提出提倡晚婚晚育,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变通规定只规定了婚龄,而没有明确规定晚婚晚育。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但是明文禁止早婚,这是因为本民族本地方过去可能有早婚这一传统习俗,而由于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都将变动后的结婚年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早于这一结婚年龄的早婚习俗应予禁止。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补充规定规定,新疆自治区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还有一些自治地方,比如说内蒙古自治区的补充规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但是汉族和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男女通婚的,汉族一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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