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很多委托人向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婚前一方所购置的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南京离婚律师所知,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夫妻是签署了这样的协议,将婚前的一方购置的房产,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单纯的此种约定无论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会存在许多问题,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于是很多夫妻就认为,通过这样的财产约定,可以将婚前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直接转化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经济保障,南京离婚律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全面的。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物权变动的相关原理,不动产的权利交付和转移,都应当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过户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在房管局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或者加名手续,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并颁发共有权证。未经登记的房屋,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将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的,如果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法也规定,赠与合同可以在标的物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而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的要件恰是登记过户。
其三,很多人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就应当立刻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需再根据物权法进行登记过户,笔者对此不能赞同。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本质上就是一方无偿获得财产份额,完全符合赠与的相关定义,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许多地方法院的判例,也都认为夫妻婚后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未办理过户的,产权方仍有权撤销赠与。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希望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建议,双方最好到房屋登记机关登记过户,将房屋的权属改为共同共有。同时,如果一方不愿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过户的,也可以选择将婚后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公证后的赠与协议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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