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离婚后发现婚内还有财产未分割,能否请求分割?

时间:2018-08-22 12:59:1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796次
离婚后发现婚内还有财产未分割,能否请求分割?
     【案例】
 
  孙某某于2009年7月与丈夫胡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也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后孙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另购置了一套房屋,价值300万元,但却未告知孙某某,所以离婚协议对此套房产未做分割。孙某某遂于2010年9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此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胡某某辩称,这套房产是其母亲全款购买,只是挂靠在其名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系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其虽称该房产系其母亲出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该房产应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孙某某向胡某某支付价款150万元后取得该房屋。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律师许光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夫妻在离婚时应自行清查和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在起诉后向法院提供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如果当事人能够取得相应的证据,则一般不应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一般也不会批准;只有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故确实不能收集相关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等,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离婚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方财产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和汇款收付信息;到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股票账户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当事人房产信息等。但是,调取上述材料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有关的线索,如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或者房产地址等等,否则法院有可能予以拒绝,因为法院不可能到所有的单位或部门调取当事人所需的证据材料。在双方离婚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搜集整理相关财产线索,以便于申请人民法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离婚后发现仍有财产未分割的,可能是出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忘记或者遗漏尚有财产未分割,离婚后才想起或者找到相关凭证的;二是一方取得财产后故意对另一方进行隐瞒,离婚后另一方又发现这个情况的。对于前者,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财产的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后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婚后发现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从发现次日起算两年,超过这一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可不予支持。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6)
踩一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