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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是否成立

时间:2017-07-20 16:57:5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76次
本案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

    原告金星公司系从事建筑装璜工程施工、设计的公司,其享有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被告亚建公司欲对其所有的亚建宾馆进行装修。自2007年3月起,原、被告双方就装饰设计事宜开始了磋商。2007年4月26日9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叶某收到一份电子邮件,该邮件发件人为“ZC CAO”(原告主张此系被告公司的副经理曹某),主题为“修改后的亚建宾馆装饰设计合同”,正文为“叶经理好!请查阅,并请签字盖章。加请带法人委托书”,附件为“设计合同”。设计合同中注明工程名称为“亚建宾馆装饰设计工程”,建设方(甲方)为“亚建公司”,设计方(乙方)为“金星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亚建宾馆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设计范围及内容为“1.酒店一、二、三、四、五层(含酒店家具、饰品制作及布置图);2.大堂入口、楼顶霓虹灯;3.CI设计”,设计费为“16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及设计费支付时间。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一套设计图纸(约150余张)提供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数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6万元设计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在被告单位保全到上述设计图纸。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委托设计合同,原告主张的电子邮件并非被告所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本案双方并未形成正式的合同。既使电子文本属实,也充其量属于被告的要约,在被告要约之后,原告方未提供双方订立正式合同的证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装饰工程设计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原告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设计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文本,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就设计合同进行磋商系不争的事实。书面合同也仅仅是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签字盖章的事实来看,双方就合同事宜业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本案来讲,既使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原告认同被告修改后的合同后,并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且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设计图纸。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应认定成立。同时,鉴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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