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我们长期以来将合同法定位为调整交换关系的法律,忽略了其组织经济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法经济功能的发挥。 合同法是交易法,也是自治法,不仅在单次的交易中发挥着纽带功能,在关系性、合作性活动中也至关重要,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乃至其他各经济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合同法和法人或非法人社团(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则)一样,都具有组织复杂经济活动的功能。合同法一方面因应社会经济需求促进各方共同利益的实现,如对组织型合同、共同行为等进行规制和调整;另一方面,其自身也因这些社会经济需求的推动而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体现在协作义务的强调、信赖的保护、继续性合同的特殊规则、企业并购交易合同与金融合同的发展等方面。 在全球化的时代,合同法实际上是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此种变革来自于经济、技术等多个层面,甚至来自于法律本身的变化。只要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不变,只要交易仍然构成市场的基本内容,只要价值法则仍然支配着交易过程,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就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因为合同法的功能在不断加强,尤其是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日益凸显,这就需要对它的经济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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