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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许光律师: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防范与处理

时间:2017-09-27 21:13:4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711次
南京许光律师专文: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防范与处理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其条款的约定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将主要约定的内容包含进合同中,不应有所遗漏,如果遗漏主要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将会发生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期限、价款、质量验收等条款,属于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关键条款,如遗漏或者约定不明,最终很容易演变成纠纷,由于审理时离合同签订时已过了很久,当时约定的条件或者市场价格等难以证明,给法庭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可能使当事人遭遇在实体上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受到损失,至少会带来很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要极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南京合同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为您总结了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如何防范和处理。

  一、价款约定不明确

  目前,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价款约定的重要性,往往忽略价款约定,或者过于简略地约定价款按照市场价支付,这样的约定,就使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关键条款价款的约定不明确,令合同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比如:在一起因为煤炭买卖价格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产生纠纷,买方主张的价格和卖方主张的价格,有较大的落差。而当年生产煤炭的煤矿早已经关闭,因而了解当年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困难。法院也是走访了当年和该煤矿有过贸易往来的一些煤炭企业,才了解了当年煤炭价格的合理区间。本案可谓对司法机构增加了负担,同时也令双方当事人付出的很高的诉讼成本,最终得到的判决,也未必符合当初当事人的原意。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就买卖合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货物的价格。但是市场价格这个概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比如市场价格到底是买方所在地的价格还是卖方所在地的价格?而且大宗货物的买卖从合同签订、交货到最后的付款,一般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范围之内市场价格很有可能是波动的,更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当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当事人在约定合同的价格的时候,一定要把价款的数额、计算方式、币种等等约定清楚。即使一定要约定按照市场价付款,也应该把市场价按照哪个地方、哪个时间段、哪种产品等级的市场价约定清楚。

  二、质量约定不明确

  买卖合同中,产品的质量、规格也应该予以准确的约定,而不能仅凭交易习惯或者口头约定。在南京合同法律师接受咨询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方因在广告资料上承诺了15MPa的锅炉压力,而原、被告双方签订锅炉买卖合同时,只对锅炉产品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没有约定锅炉的压力,最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锅炉压力只有10MPa, 属于高压锅炉,而不属于15MPa的超高压锅炉,于是以违约为理由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按承诺更换锅炉或提供赔偿。本起纠纷的引起就是因为双方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留下了法律隐患。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对产品质量、规格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可引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自行设立相关标准、参数,以使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有所遵循。

  三、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在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向被告订购一批混凝土,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格式合同,原告对其进行修改后注明:合同发货期限以原告最后确认为准。被告收到修改后的合同后,未提出异议即组织生产,但生产完毕后原告一直以仓库没有空间为由拒绝收货,被告不得已只能将相关货物转卖并退回原告预付款。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再次提供相应货物并作出赔偿。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往往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一方履行,对方不接受,或者一方经对方催告,仍迟迟不履行时,双方关于履行期限各执一词,造成缠讼,消耗无谓的司法成本。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其货物交付、付款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如果交付分为多个环节的,应明确每一个环节分别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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