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履约能否解除合同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如发生延迟交货或延迟付款,则违约方需按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时间(如6个月),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满足,如卖方已延迟交货超过6个月,买方书面通知行使解除权。然而,由于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卖方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定做的,合同一旦解除,卖方很难将设备转卖给第三方,其投入的生产成本将全部损失。如果支持买方解除合同,后果无疑对卖方过分苛刻。另一方面,对买方而言,设备的交货时间可能影响着其整个生产计划,设备的延迟交货可能导致其巨额的经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买方解除合同及卖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违约赔偿责任,当事人必然存在重大分歧,纠纷的判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卖方延迟交货是受到了买方因素的影响,例如买方提供设计资料延迟,或者买方延迟付款是因为卖方延迟交货或交货质量存在瑕疵,则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认定将更加复杂。
2、如何确定设备是否存在瑕疵及何方负有责任
由于机械设备往往技术性很强,并且,当出现设备瑕疵或性能考核不达标时,可能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厘清责任。有时甚至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结论,使得买卖双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陷入困局。
例如,如上所述,有时卖方会负责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在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卖方受托提供了设备通常使用的基本设计,而为满足买方的生产能力和特殊要求的详细设计则由买方自行完成。然而,最终生产出的设备因存在重大瑕疵而根本无法使用。对于该等瑕疵系基本设计导致,还是详细设计导致,以及在买方进行详细设计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注意到基本设计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调整,双方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这类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当事人都有可能提供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但裁判机关的认定将非常不确定。
又如,在我们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卖方提供了完全符合买方的技术指标要求的设备,但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却屡次出现断轴事故。卖方经调查后认为,根据买方的产量和产能,应该订购更大规格的设备,其现在购买的设备不足以支撑其运转负荷,故而发生断轴。而买方则坚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设备故障成因复杂,纠纷解决的难度比较大。
3、如何及时索赔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索赔期限”,即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如果买方在索赔期限内未对设备提出异议,则其将丧失提出货物不符的权利。因此,如在验收后的使用过程中设备发生异常,买方应及时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证明设备与合同不符,则买方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索赔。但经常发生买方索赔不及时的情况,例如,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是12个月,设备使用到10个月的时候频繁发生故障,经复检发现设备与合同不符,但买方未能在12个月内及时向卖方提出。而一旦超过12个月的索赔期限,买方将丧失提出设备不符的权利,将不能再要求卖方赔偿。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还会设定“质保期”,即卖方保证,在质保期内,交付后的设备始终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索赔期”应长于“质保期”,例如质保期满后30日索赔期届满,以保障买方对设备与合同不符提出异议的权利。
无论是“索赔期”还是“质保期”,其起算时间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都至关重要。由于机械设备需要经过安装、试车、性能考核等一系列过程,方能确定所购设备是否存在瑕疵,而上述过程的完成又受到基础工程建设、设备各个部分的到货时间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故而,对买方而言,在约定索赔期和质保期时应预留出足以发现设备不符的时间;而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也要格外注意该等期限,以防止因未及时索赔而丧失索赔权。
4、间接损失
如卖方延迟交货,或因所交付设备存在瑕疵而不得不进行修理或更换时,买方的生产计划将可能因此发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除延迟交货或设备瑕疵的违约责任外,买方通常还会主张卖方应承担其因此而遭受的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买方因对第三方违约而将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该等间接损失是卖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卖方往往会在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间接损失,或为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设定一个上限,如总合同价款的5%等等。不过,在卖方真的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试图主张该等约定无效或不适用。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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