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什么所有权的转移时点问题至关重要?那是因为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关系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一种所有权转移的约定都不能实现完全保护某一方的目的。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如何能够尽可能早的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同时又不必过早的承担货损的风险是买方最期望的结果。尤其在标的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之后,尚需卖方的工作人员对标的物进行安装的情况下,买方更不希望货损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起即发生转移,因为安装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容易产生问题的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损风险的转移作为两个问题在合同中分别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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