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的情况,包括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表面瑕疵,如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存在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需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最安全、最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审判实践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包装是否牢固;其次,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3、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标准,一般情况下,买受人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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