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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合同订立风险控制

时间:2017-09-12 15:31:1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612次
企业销售合同订立风险控制
常见有企业在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将事先盖好章的合同由销售人员随身携带,以方便工作的开展,本身毫不出奇的一种做法,实际上却有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漏洞,现将有关风控的办法略作探讨,以供企业在产品销售中加以参考!
一、关于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合同的运作模式是为国家法律所充许的,但由于法律上,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一些潜在问题出现时,如果合同双方对条文的理解产生不同的看法时,法院将按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故,格式合同的运用,建议采用隐晦的方式进行,即:一方面在合同首部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的字样,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可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硬性的条文,而由业务人员与业务单位就空白条文进行协商,协商后形成的条款在传真回公司总部后,由公司总部法务人员加以审核认定后,另行打印一份纯打印的文稿,加以盖章再回传。
这种操作的方式,可以从合同本身消除一个证明本合同是格式合同的证据,增加对方举证的难度,进而较大程度上隔离因格式合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由业务人员带着已盖好印章的空白合同去做业务的事项
盖好章的空白合同,会产生业务人员离职的风险,这在实务中是大量存在的一种纠纷。业务人员离职前,与某客户签订合同,并于收取预付款后失踪。在营销活动中,这已经成为了一大风景,故应加以控制。
同时,业务人员带着已盖好印章的合同去进行业务活动,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会使法务人员参加事前空白条款的会审程序落空,不利于设有法务人员的单位,让法务人员参预到合同会审的工作中去;另一方面,由于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仍然存在一定的约定风险,但由于合同已盖好印章,这部分的风险控制将处于真空状态,如有业务人员迫于压力,对于某个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合同中的固定条款加以修改的话,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而且也为市场上通用的工矿产品购销类合同本身所充许的,因为在该类产品合同中均会存在“其他约定”的条款,同时只需要该类文本中关于货款结算中将应填写的内容划去即可。
三、操作建议
1、由业务人员将与客户洽谈好的条款传真回公司后,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审定的条款一律用电脑打印出来,再盖章。
2、合同中注明手写无效,以打印为准,如有变更另行订立变更文件。一方面隔离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阻断印章风险和业务人员离职前私立合同和离职后公司未及时收回空白合同,而产生的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的连带责任风险。
3、合同中注明:指定帐号付款,帐号外付款无效的条文或类似此类含义的条文。以保证资金的体内循环,杜绝私结款项一走了之的情况出现。
4、付款方式上建议转帐等一般通常的结算方式,因为票据在结算上有个时间差,实中践中很多企业对于票据结算的诈骗风险,没有任何有效的防控办法,所以在实务中,不建议采用票据结算的方式,以防止出现票据诈骗的风险,关于票据诈骗风险防控办法将另行专文进行解说。
5、验收方法上,最好对检验期间加以限定,满了这个期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质量就视为符合合同约定了,如果没有对检验期间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异议期间很可能会延长到两年(或质保期满日),责任太重,建议约定,以保证履行一个合同,稳定掉一个关系,减少掉一份责任。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与质量异议期内的质量问题是不同的,质保期的质量问题不涉及原来合同的履行问题,而质量异议期内的质量问题可能会涉及原合同价款的调整,严重的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所以尽快使已交付的产品进入质保期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6、考虑到诉讼中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建议:客户开户银行及帐号未填注的,一律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客户开户行及帐号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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