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又称为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予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显然,《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说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种情形。上述第二种情形属于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迟延履行"。为便于理解,笔者将前者称为"二次迟延",将后者称为"一次迟延"。一次迟延产生解除权,必须是合同目的落空,达到了根本违约程度,无须催告,下文详述。在二次迟延中,仅有一次迟延尚不能产生解除权,必须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发生"二次迟延")时方可产生解除权。由此可见,在"二次迟延"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当发生一次迟延时,必须指定相当的期间进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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