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如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标的物、价款的改变,等等。合同变更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不同原因而发生。我们常说的单方变更或者协议变更合同问题,实质上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依单方行为变更,指一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变更合同的内容;一是依双方行为变更,又称协议变更,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合同。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实践中依单方行为发生合同变更而又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情形比较少,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变更后的内容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实践中,依单方行为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形,变更人往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如,我国《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等等。依双方行为变更合同,是实践中常见的合同变更形式,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方为有效。本案当事人存在的是服务合同关系,从法律规定来看,在该合同关系内,被告要将原来提供给原告的无偿电话银行服务合同变更为有偿服务,必须取得原告的同意,其无权单方决定。
关于合同变更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专家韩世远学者归纳为四点:原已存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须有变更;变更本身的有效性;变更本身的明确性。从内容上看,该四个要件均是实体要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变更而引起的争议,如本案,往往是在合同变更的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造成的。合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变更,本身是以新的合意来变更原来的合同,同样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方为有效。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合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这些规定为在程序上保障协议变更合同的效力划定了大的原则。协议变更合同,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规定,否则,不能认定已发生合同变更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同意,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上述规定,均是从程序上对合同成立问题予以规范,合同变更在程序上亦应遵循上述规定,只有不违反上述规定,合同变更的事实才能认定为成立。
意思表示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所谓默示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的意思并非通过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出来,而是通过其行为推定出来。由于行为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默示作为一种行为,也就可以划分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从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原则上只是承认作为的默示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原则上是不承认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的。因此,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虽然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而为之,但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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