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以商誉为基础的合同,许可方可能拥有注册商标、企业商誉、企业字号或者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定资源,这些资源可以产生经营利润,因而可作为无形资产,在特定时间内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展开经营,并须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 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有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首先,被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身份关系,特许人虽然可以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一定的指导并制定统一规范制度,并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不能干预被特许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其次, 双方的法律关系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建立,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其三,特许人一般会对被特许人做出一定的指导,制定相关的规范经营制度,以保护特许人的商誉和品牌声誉,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品质。而产品销售合同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产品的批发商将在特定地域内销售某一产品的权利授予经销商,其依照约定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期限内销售相关产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依照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利用标的知识产权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合同。相比以上两种合同,特许经营可能包含产品经销或者知识产权许可,但除此之外,还授权被特许人使用包括特许人商号、商标等属于企业商誉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并为保证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提供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规范,甚至对于被特许方进行一定的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取消特许资格,特许人还经常为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经营管理培训、相关设备和技术支持、信息支持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以帮助被特许人更好地进行经营。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以双方共享商誉、特许方对被特许方提供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并进行一定监督管理,以自身商誉为其“背书"的一种特定合作关系,其内涵和外延都比上述知识产权许可以及产品销售合同更深、更广,是一种更加综合、更加全面的合作,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点击许光律师获取咨询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