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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分析

时间:2017-07-13 15:45:0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827次
特许经营法律分析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者和《管理条例》同时开始施行,后商务部分别于2011年、2012年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上述三个文件构建起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架构。现我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商业行为的架构重点。
 
正文
 
一、特许经营资源
 
法律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3、《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分析:
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也就是说并未禁止非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作为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资源被其他第三人申请注册或者申请专利,那么该资源就丧失了,特许热及被特许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结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特许经营资源商标需要完成注册,专利要完成申请。
 
分析:
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人:可以为特许人本人,也可以为特许人的关联方
企业的范围包括了:法人,也就是公司;非法人:比如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等,但是个体工商户是被排除在外的。
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资源可以与特许经营人分离,也即是商标、专利的所有人可以不时特许经营人,但是必须是关联方。这里的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结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不能特许经营权的特许人,但是可以作为特许资源的所有人。也即是说,特许经营资源可以与特许人分离。
特许人需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但不能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直营店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
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
 
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是效力性规定,因此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另外为了符合管理规范,直营店最好是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当然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但是该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与特许人的绝对控股股东是同一人。否则,在备案过程中,很可能不符合受理条件。
结论:特许人“两店一年”的规定,并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直营店最好是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如果直营店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其登记的经营业主要与特许人的控股股东一致。
 
三、其他
 
特许经营,不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但是需要备案。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上前述的三个文件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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