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由此可知,在拍卖时,优先权股东应直接作为竞拍人参与股权竞拍,跟踪至最高应价出现为止,该最高价就是优先购买价格。根据我们的经验,优先权股东最好事先向拍卖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此外,如果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则进行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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