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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律师解析:公司增资有哪几种方式?

时间:2018-08-22 13:10:1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767次
南京公司律师解析:公司增资有哪几种方式?

  经常有人向南京公司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联系方式:17712855901(手机微信同号)咨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笔者认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各有其利弊得失和特点,投资者应根据公司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增资方式。

  一、首先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方式。笔者在此首先要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概念。资本公积主要是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所得,其股价超过原定发行价的部分在公司的财务帐簿中被记录为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金主要是从公司利润中计提的,除了给股东的分红外,其他的可以计入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我国《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后留存的比例规定为增资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无论是通过资本公积金增资,还是通过盈余公积金来增资,都不需要股东实际投入资金,因此并不适用于公司需要对外募集资金,以扩大生产,扩大投资,扩大规模的情形。以上述方式转增公司注册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颁发新出资证书和股票等。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增资过程之后,股东持股比例没有变化,但出资额会发生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增资之后,股东持股比例没有变化,所持有的股份等比例增加。

  二、利润转增方式。公司具有一定的利润,利润是用来给股东分配股利的。在利润转增资本的情况之下,公司不需要给股东分红,而是将利润直接转为股东对公司的增资款项,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其实,这种增资方式并非取消了公司获得分红的权利,而是将公司股东应当获得的分红转变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实际上完成了一次间接出资的过程,以派发股份的方式派发股利。这种增资方式与以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出资的方式不同。后者并不增加公司能够使用的现金流,而前者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也为公司带来了更多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资金,扩大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以这种方式增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会改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等比例增加。利润转增资本,同样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验资,并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三、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增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可以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和资金量,利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先通过按照原比例出资的决议,一旦决议通过,即对所有股东产生约束力,如不按照决议进行出资可构成违约。守约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增资方式也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验资,并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派发新的出资证书和股票。

  四、股东不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方式中,有的股东可以多增资,有的股东可以少增资,有的股东可以不增资,少增资和不增资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被“摊薄”。这种增资方式的一个难点是,如何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增资价格,因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价格和增资时的出资价格是不可能一致的:公司设立时的一元出资或者价格一元的股份,经过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后,已经转化为远远超过一元价值得公司资本,这样的资本显然不可能用原价买到而必须经过一个溢价的过程。

  五、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增资。这种增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等都将发生比较明显得变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也需要进行修改。采用公司以外第三人增资的,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且公司的原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也需要就增资问题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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