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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律师解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时间:2018-08-22 13:07: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许光 点击: 633次
南京公司律师解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在南京公司法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的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人向南京公司发律师讯问公司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公司法律师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的法定条件,也是公司得以经营发展的物质条件,其来源是所有股东的出资。公司股东只有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才能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虚假出资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必须如数、按期以约定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因出资人签订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而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产生。股东必须实际缴付出资,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南京公司法律师认为,在股东对公司所负担的各种责任而言,出资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其他责任都是以出资责任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如果没有出资责任,公司根本无法设立,设立了也不能获得充足的资本,其他一切根本无从谈起。

  向公司出资,就涉及到出资方式的问题。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所采取的方式,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向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出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在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中明文规定之后,就应当按照所约定的出资方式全面、彻底地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至于股东出资期限,原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出资额的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缴足的期限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的股本总额。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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