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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法律师剖析:不同企业形态的利弊

时间:2017-10-04 02:04: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793次
南京公司法律师剖析:不同企业形态的利弊
  
    在中国,存在着多种企业形式。在南京公司专业律师许光律师(点击查看联系方式)为企业投资者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往往在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举棋不定,另外人们甚至还往往考虑农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以取得更多地方政府的支持。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有其利弊。一般人认为办公司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其注册资本的可信度最高。公司对于投资者的好处主要是两点:首先,注册资本可以获取无限制的扩张,另外投资者数目也比较灵活,可以是一个人,也可是是两个人,五十个人甚至两百人以上,可以不断吸收新的投资者,注入新鲜血液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其次,一旦企业破产清算,股东并不需要从个人口袋里掏钱来偿还债务,只需要将公司资产清偿完毕为止,可以有效隔绝个人的责任。

  事实上,合伙企业也是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采用合伙制。对于投资人而言,有时候合伙企业具备公司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由于其管理体系和投资规模非常灵活,能够很快速地转变生产方式和市场导向,因此可以促进企业的效益增加,有效规避相应的风险。合伙制企业主要见于投资界,特别是以“特殊普通合伙”这一读起来有点拗口的方式存在。特殊普通合伙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适合于不需要太多人力资源的企业,是一种资金和人力比较紧密的组合。合伙企业还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较轻的税负也是其受到青睐的原因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也拥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所有的企业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上规模,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者而言在决策上非常高效和灵活,不需要处理错综复杂的股东和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很多创业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是其老板必须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使自己陷入债台高筑之中,很久不能脱身。

  总之,设立企业采用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自身企业发展的不同情况,斟酌决定,在发现企业的组织形态不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时候,应当果断尝试另外的组织形态,让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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