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南京公司律师 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在实践中遇到的咨询者,较多在公司、合伙和独资这三种企业之间举棋不定,意图在农村的发展中抓住机遇的投资者,还会考虑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因为后者可能会得到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
公司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各有自己的吸引力。从给普通人的感觉上看,办公司最有面子,而且注册资本越多越可信;相比而言,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则是毛毛雨。公司的优势,从出资人的角度看,主要有两点:一是可以将注册资本无限扩大,相应的,股东人数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50人以下或者200人以下甚至200人以上,方便吸收新的投资者共同完成使公司发展、壮大的事业;二是公司一旦破产,股东不必从个人腰包里再掏出钱来倒贴给公司,做公司失败的底线是把给公司的投资赔完,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不受牵连。
实际上,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投资人而言,有公司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合伙企业在投资领域广泛存在,尤其是“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形式,很适合有人出钱、有人出力而且不需要太多人员的紧密型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税负较轻也是颇具吸引力的一个因素。
独资企业,也有自己生存的空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投资人都想要把企业持续扩大规模。独资企业投资、决策高效而且灵活,能够实现很多人的独立创业的梦想,也自有其吸引力。合伙企业的优势,是“船小好掉头”,投资规模和管理制度非常灵活。其中的特殊普通合伙,则让出资人和公司股东一样享受个人其他财产不受牵连的好处,普通合伙人的好处是不必出资,只需出人就行——普通合伙人出大脑,有限合伙人出资金,各得其所,皆大欢喜。
简单说来,就是大舰船有存在的理由,小舢板也有存在的价值。
重要的在于,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并非井水不犯河水,而是可以实现法律上的互相转换。当一种企业形式不再适合你的企业或者不再适合某个行业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换成更合适的形式。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许光)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