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没有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如果公司发起人没有到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公司当然不能设立。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公司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包括:
1.发起人终止公司设立活动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就出资方式、组织人员选任等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而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公司设立活动,此时公司设立失败。
2.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
公司为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没能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公司募集设立时,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按期认足或者未能足额缴纳股款。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董事连带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的责任,这一规定能够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后果的发生。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3.创立大会未能按期召开
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的必经程序。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公司不能成立。有些国家允许创立大会延期召开,避免公司不能成立的后果。
4.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第(7)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在申请登记之时未能满足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条件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拒绝予以登记,致使公司发生设立失败的后果。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失败,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纠纷,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所引发的纠纷中,发起人承担两种类型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筹建费用的承担;二是对已收股款及利息的返还。
1.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之间股款的返还义务可以由协议决定或者是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充当了设立中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执行筹建行为。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筹建公司所为行为的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都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对债务、费用的产生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第三人可以基于对发起人的债权请求权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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