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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之间权利义务按合伙关系处理

时间:2017-07-12 15:16:3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88次
公司设立过程,是指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达成发起设立公司的合意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期间。在该期间,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法的合伙协议,发
    公司设立过程,是指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达成发起设立公司的合意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期间。在该期间,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法的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对外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内部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合伙关系的内容具体体现在: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设立失败,对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当公司设立失败,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发起人负有连带责任;(4)发起人对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内按比例承担责任
    在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失败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在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责任份额后,发起人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责任的最终分担考虑过错情况。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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