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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足情况下法人人格的否认

时间:2017-07-06 13:57:1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许光律师 点击: 564次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其中,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相关的主要是指资本显著不足。以往司法实践中因资本显著不足而被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少之又少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其中,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相关的主要是指“资本显著不足”。以往司法实践中因资本显著不足而被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人格否认制度仅有原则性条文,何为“显著”缺乏判断标准。二是该问题往往被法定最低资本额掩盖。三是,抽逃出资责任等追究规范的广泛适用,“替代”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更是挤占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的空间。[3]有学者指出,资本制度改革可能会刺激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导致资本显著不足的现象大大增加。[因此,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务判断标准成为迟早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认为,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务判断标准是: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明显不匹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如实将其法人财产状况向债权人披露,债权人仍决定与公司从事该交易的除外。公司因侵权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以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不可能承担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许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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