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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

时间:2017-09-14 16:42: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889次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
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民营企业依照公司制度设立,其中有很多企业受股东之间不和谐关系的困扰,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言,毕竟上市公司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监管力度也比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则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
 
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会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当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规定还比较原则、粗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近阶段,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为公司完善章程、为股东行使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保障、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公司法案件确立可以操作的准绳。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股东首先是一种身份/资格
 
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是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体现在:
 
(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则,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参与重大决策权
 
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并就股东会审议事项享有投票权/表决权。尤其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权通过自己的投票来分享公司决策,如果是大股东,这种分享就是直接享有公司决策权(所以,大家都想做控股股东,就是这个原因!)。
 
决策权(尤其是控制权)是最核心的股东权利。公司的大多数股东纠纷都是围绕决策权或控制权展开的!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
 
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
 
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
 
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督经理层。
 
按照中国政治逻辑,股东就是“人民”,当然是“真正的人民”,基于自己投入公司资产换得来的股东权利,来选择和监督自己的“公仆”!
 
4、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
 
公司其实是一个投资工具。
 
1、股东投入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股东享有剩余资产索取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
 
4、监事会会议决议;
 
5、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6、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在公司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时(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前述人员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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