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每次都要交50元或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律师王先生表示为了解这笔收费的依据,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却被财政部以相关批复“涉密”为由拒绝。为此,王先生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财政部对王先生的申请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公开民航基金遭拒 2012年5月16日,身为律师的王先生以撰写《政府基金改为特别税种的可行性研究》为由,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同年5月29日,财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王先生随后提出行政复议,2012年9月5日,财政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限期公开他所申请的信息。 财政部称相关信息涉密 面对诉讼,财政部表示,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在审查王先生申请的内容时,财政部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此外,财政部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 庭审中,当法官询问财政部的代理律师是否告知王先生其申请内容涉密时,代理人当庭承认:“没有说明,因涉密才无法透露。” 判决财政部重新处理 开庭后财政部向法庭递交了三份保密证据,但这三份证据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的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法院在对这三份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这3份保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政部的告知书仅告知王先生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未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 法院据此认为财政部的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财政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决财政部对王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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