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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书

时间:2021-12-28 13:44:36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692次
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书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魏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一级脑瘫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邮政编码43007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系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

  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魏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一级脑瘫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邮政编码430074.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系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第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职务:局长,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联系电话021-64742718.邮政编码200030.

  第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定代表人唐一军,职务:部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103.邮政编码100020.

  行政诉讼案由:不服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监督复查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京三分检行监[2021]11830000049号;

  2、依法作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检察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1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京三分检行监[2021]11830000049号(以下简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检察决定,现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请予依法受理与复查。

  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所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没有正面回应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中提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中指出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问题。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案件审查期间,多次与案件承办人员刘京蒙进行书信交流与沟通,申请人在多次书信交流中指出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问题。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申请人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组织召开的检察听证会上,向案件承办机关陈述了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问题。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关于原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只字未提。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究竟是否合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二、 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为收集新的证据,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2021年5月30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人刘瑞钰在司法行政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实证词与材料;2021年7月26日申请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人范利华拒绝配合司法行政调查。

  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对申请人投诉司法鉴定人范利华拒绝配合司法行政调查的告知书,该局在告知书中称,“经了解,上海市司法局收到你于2016年1月3日、2018年11月14日的有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后,未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范利华进行调查询问”。

  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收到上海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投诉司法鉴定人刘瑞钰在司法行政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实证词与材料的调查处理结果——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司复字【2021】第64号)。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与上海市司法局提供的新证据,证明以下二项事实:

  第一、 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对被投诉鉴定人范利华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定职责。

  第二、 证明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即被投诉的鉴定人故意以虚假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中的《分娩记录》、《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为依据进行虚假鉴定。第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意见的依据《询问笔录》中的内容是司法鉴定人刘瑞钰提供的虚假证词与材料。

  上述事实与证据证明,上海市司法局在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调查行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十六条规定(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所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错误的。为此,申请人现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请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京三分检行监[2021]11830000049号,同时,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检察决定。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2021年8月15日

  附:

  0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0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03、申请人与法定代理人法律关系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0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京三分检行监【2021】11830000049号复印件一份;

  05、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副本一份;

  06、申请人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听证会的纪实材料一份;

  0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105行初476号复印件一份;

  0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1246号复印件一份;

  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申549号复印件一份;

  10、申请人原审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各一份(含一审诉讼中提交申请书);

  11、《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沪司鉴管答(2019)20号复印件一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司复决72号复印件一份;

  13、《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沪司鉴管答(2016)10号复印件一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司复决38号复印件一份;

  15、《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证据目录与法律适用》副本二份;

  16、本案诉讼材料电子光盘一个;

  17、本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书副本二份。

  行政诉讼监督复查申请证据目录与法律适用

  证据提交人:魏崇敏  地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  提交日期:2021年8月15日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证明目的

证据来源

原一、二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武检技[1998]168号)

1998年6月1日,魏崇敏同志、湖北省卫生厅王宝玉同志送来一本武汉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病人姓名汪末珍、住院号22568),…….根据检验,结论是:(1)送检22538号病案下部被水浸湿。……(3)第3页分娩记录中第二行“18”日是由“17”涂改而成,第一行时间栏数字有涂改重描现象。……鉴定人高兵  复核人文生祥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1、 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 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以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刘瑞钰、范利华使用的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中的《分娩记录》、《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是涂改、伪造的虚假病历。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一、二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

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现委托贵中心鉴定如下:……附:1、(2001)桥民初字第686号卷宗壹册;……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印2002611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 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以涂改、伪造的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武检技[1998]168号)是委托人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事实

 

4、 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在《询问笔录》中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武检技[1998]168号)不属鉴定材料”是虚假证词的事实;

5、 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是故意使用涂改、伪造的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中的《分娩记录》、《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

司法

原一、二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委托单位: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委托日期:2002611……案卷摘要:详见卷宗……鉴定资料:病历、卷宗壹册……委托单位(人)……(签名或盖章)受理机构鉴定人范利华 刘瑞珏  02821………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以涂改、伪造的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武检技[1998]168号)是委托人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事实

4、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在《询问笔录》中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武检技[1998]168号)不属鉴定材料”是虚假证词的事实;

5、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是故意使用涂改、伪造的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中的《分娩记录》、《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

司法

原一、二


上海市司法局2016年制作的《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时间2016年1月27日  地点:司鉴所 询问人:陈忠明 工作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刘瑞珏 性别:女 ......我们认为,这个材料是真实的,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做为鉴定依据,没有虚假鉴定。......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故意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调查证词与材料的事实

司法

原一、二

上海市司法局2019年制作的《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时间:2019年1月31日 地点局2319办公室  询问人:董澍工作单位: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被询问人:刘瑞珏执业证号:3100040822

工作单位及身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人......对魏星、魏崇敏投诉所涉及的司鉴中心[2002]活鉴字第836号鉴定案件向你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协助调查。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故意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调查证词与材料的事实

司法

原一、二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范利华、刘瑞钰执业资格证明

1、姓名; 范利华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5811 身份证 340102195801300046 

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鉴定中心 执业方式: 专职 执业证号: 3100040825 发证日期。 2013-02-19 

 执业资格类别: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特长: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 单位地址: 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2、姓名 刘瑞珏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7081 身份证; 320106197008212041 

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执业方式: 专职 执业证号: 3100040822 发证日期: 2015-02-05 执业资格类别: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业务特长: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单位地址; 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清被投诉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

3、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刘瑞钰在《询问笔录》中故意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调查证词与材料的事实

司法部

原一、二

1、 请上海市司法局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

 

2、请求复议机关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

我们特向贵局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请予批准为盼。谢谢!申请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2018129

 

1、 证明申请人向第一、二被申请人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的事实;

2、证明原一、二法院违背立法原意适用法律。

司法部

原一、二

《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书写者万军、张小兰、杨小环执业资格信息

1、 张小兰、万军为武汉市第一医院护士;

2、杨小环既不是执业医师,也不是执业护士。

证明被投诉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中的《分娩记录》、《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是伪造的虚假病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查申请新证据第一组

1、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告知书》

 

2、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人范利华的投诉

......经了解,上海市司法局收到你于2016年1月3日、2018年11月14日的有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后,未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范利华进行调查询问.....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印2021.8.2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对被投诉鉴定人范利华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定职责。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新证据共有三组

复查申请新证据第二组

1、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司复字2021第64号)》;

 

2、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告知书》;

 

3、《司法鉴定人刘瑞珏故意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供虚假证词的投诉》;

 

4、《司法鉴定人刘瑞珏用谎言和欺骗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举报

......《答复书》实体部分经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司复决7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03行终1246号终审判决均予以维持。后你再次来信,反映鉴定人刘瑞珏在本机关上述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虚假陈述、对抗调查,其实质是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本机关的举报投诉处理答复有异议。鉴于上述异议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上海市司法局印2021.8.6

1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2、证明被投诉的鉴定人刘瑞钰在《询问笔录》中故意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词与材料;

3、证明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的依据《询问笔录》是被投诉鉴定人刘瑞钰提供的虚假不实证词与材料。

1、 上海市司法局;

 

2、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新证据共有三组


  法律法规适用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 适用条款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要求

 

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 适用条款

第十四条 申请监督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 适用条款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一、 适用条款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 适用说明

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投诉的鉴定人没有依法进行鉴定执业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23号)

一、 适用条款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

一、适用条款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一、适用条款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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