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包销人在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13-12-15 10:03:4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73次
在实务中,包销人往往会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因受到不动产交易特殊性的限制,此时包销人的身份,既不是出卖人,也不是共同出卖人,而是中间人。但是,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实务中,包销人往往会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因受到不动产交易特殊性的限制,此时包销人的身份,既不是出卖人,也不是共同出卖人,而是中间人。但是,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三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那么,应当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发,按照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对购房人而言,其履行的是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交款义务相对的是向开发商履行,因此,相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必然也是开发商。但如果包销人参与到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中,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则意味着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因买卖合同与买受人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一般地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三方对于自己应承担的实体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约定:
    1.如开发商违约,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当买受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买受人应将开发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无须通知包销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约定实际上免除了包销人的责任。但是否应参加到诉讼中,应由法院决定。包销人在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判定包销人承担责任。
    2.如开发商违约,由包销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观点,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的合同权利确实受到侵害,那么,买受人应将开发商与包销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只是将包销人作为被告,则会被法院以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而驳回,或者法院应将开发商追加为共同被告。
    3.如因开发商违约,由开发商与包销人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体现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原理。此时,买受人应将开发商和包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观点,如果买受人只将开发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将包销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判定开发商与包销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