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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示鉴定意见质证注意事项

时间:2013-07-10 19:19: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8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提示鉴定意见质证注意事项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有资质。 2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除刑诉法规定的意外,第一、还有如果初次鉴定你参加了,后面不能参加。第二、如果曾经给过意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示鉴定意见质证注意事项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有资质。
2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除刑诉法规定的意外,第一、还有如果初次鉴定你参加了,后面不能参加。第二、如果曾经给过意见,也要回避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3检查的来源。物证书证如果来源于现场必须有记载。保管和送检。保管不善会出现污染等情况。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要完备。签名盖章
5 程序是否合法。比如委托环节,不允许诱导。
6鉴定过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可以有专家解决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要么肯定要么否定。
8关联性,关联性决定证明力大小。
9鉴定意见是否和其他意见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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