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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私人律师比例收费标准

时间:2013-07-01 08:27:4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1572次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万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万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干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o;

3、总投资_卜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o.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速算数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 4% 3600元 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81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83100元 1000万元以上 0.7%   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收费:28100+(360-100)*2%=80100元 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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