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依据及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三、申请材料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1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责任编辑:南京商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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