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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时间:2021-05-03 15:09:1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商标律师 点击: 809次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责任编辑:南京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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