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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牙膏遭侵权 三男子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13-06-28 07:38: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01次
近日,知名牙膏品牌黑人牙膏在浔遭遇侵权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20

  近日,知名牙膏品牌“黑人”牙膏在浔遭遇侵权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2012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梁信初在桂平市城区一水果批发市场旁的大排档吃宵夜。在此过程中,同在该处吃宵夜的一陈姓老板(姓名、住址不详)、陈德明、王维创与梁信初聊天,陈老板向梁信初提出,由其提供原材料,梁信初出钱购买牙膏灌装机为其加工牙膏,加工费每件(72支)15元,并由陈德明、王维创协助被告人梁信初加工。见有利可图,梁信初随即满口答应。过了几天后,陈老板即运了一台牙膏灌装机到梁信初家。机械到位后,2012年9月9日起,梁信初在桂平市寻旺乡的家中开设私人作坊,在陈德明、王维创协助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黑人牙膏,并将成品牙膏通过物业公司运送给陈老板。2012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在物业公司查获黑人牙膏11520支,在被告人梁信初的作坊内将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抓获,并扣押黑人超白牙膏90克包装6768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90克包装2000支及牙膏灌装机1台、出货登记簿等物。经查,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共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黑人牙膏173504支,经鉴定,市场中间价值人民币11317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信初、王维创、陈德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

商标侵权(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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