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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3-09-16 08:57:4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806次
连云港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保护领域不断

 连云港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保护领域不断拓宽,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保护能力不断增强,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自2010年以来中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5件,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约侵权和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现从中精选出十件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型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谢尔平

  被告:尹某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临沂亚美公司)

  【案情】

  谢尔平系“型材(大下方ZC80A-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委托代理人在尹某的铝材经营部购买了铝材并经公证。该铝材产品外观表面贴有一层塑料膜,膜上标注“亚美铝材”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称、厂址、电话等字样。谢尔平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及庭审情况,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系临沂亚美公司制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差异不会导致二者的整体外观产生显著差别,构成相近似,落入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临沂亚美公司生产、销售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铝合金型材,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尹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尹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临沂亚美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

  【点评】

  本案系我院自2011年8月获专利案件管辖权以来判决的第一起专利案件,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明确,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过于注意局部的细微差别,要从一件产品外观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主要构成上来确定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并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案例二: “红蚂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红蚂蚁公司)

  被告:周某

  【案情】

  江苏红蚂蚁公司系红蚂蚁图文商标的专用权人。自1999年3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打造,在全国成立多家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获得了市场认可。被告周某于2011年5月注册成立灌南县新安镇红蚂蚁装潢部。原告认为被告周某未经许可,在经营室内装饰设计时,以“红蚂蚁”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并在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红蚂蚁装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1150元。

  【点评】

  为了攀附他人知名品牌,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且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三: “SAP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SAP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原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但被告只有签名,未签署协议落款时间。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SAP软件交付被告,但是被告以其未在协议上签署日期、原告未开出发票等为由拒不履行给付软件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软件款140余万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庭签署和解协议,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并给付软件款。

  【点评】

  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物SAP软件,一经交付授权,就有被复制使用的可能。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且被告仍需使用该软件,经法院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原协议。

  案例四:“特步”商标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倪某

  【案情】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系特步商标专用权人。2012年5月申请人以倪某低价大量销售假冒“特步”商标的服饰,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在申请人提供30万元现金担保后,依法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倪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特步”运动品牌服饰,并现场查封涉案“特步”运动服饰近万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倪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销毁涉案服饰。

  【点评】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可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起诉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措施。该案是中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案件,法院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诉前禁令裁定,并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最终化解。

  案例五: “KTV”著作权纠纷十三案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宏荣信公司)

  被告:本市13家KTV经营者

  【案情】

  2011年9月,南京宏荣信公司通过合同取得版号为ISRC CN-E02-10-336-00/V.J6《EQ乐宴》唱片中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公司对我市涉案13家KTV经营者播放涉案《EQ乐宴》中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以侵犯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3家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付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KTV经营者未经允许,在其营业场所擅自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南京宏荣信公司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相关情况,大约以每首150元左右的标准判决涉案KTV经营者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停止侵权。

  【点评】

  本案涉及我市市区的主要KTV经营者,在行业内产生广泛影响。法院从维护行业稳定出发,多次调研涉案KTV 经营情况,组织双方协调解决纠纷。既确保权利人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又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注重利益平衡,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系列案反映我市KTV行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音乐作品比较普遍,需引起重视,尽快取得相关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确保合法规范经营。

  案例六: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赣榆县通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取得“高脱氮合建式奥鲍尔氧化沟”的发明专利授权。2011年原告发现赣榆县通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污水处理工程中,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涉案发明专利,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因该污水处理工程是由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故同时将上诉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等。

  本案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为查清事实,组织两次庭前证据交换,并到涉案现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情况。经法院多次法律释明,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点评】

  此案是中院处理专利案件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为妥善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院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及时有效指导,并取得当地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促进本案圆满解决,从而实现了诉讼各方互利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拉法基”商标侵权案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法基公司)

  被告:刘某

  【案情】

  拉法基公司系“拉法基”、“LAFARGE”、“LAFARGE图文”三项商标专用权人。刘某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印有“拉法基”、“LAFARGE”标识的接缝纸带及印有“LAFARGE”、“拉法基”标识的嵌缝膏。拉法基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销售的拉法基嵌缝膏商品包装袋上标注“拉法基”、“LAFARGE”、“LAFARGE图文”商标,拉法基接缝纸带商品包装上标注“LAFARGE图文”商标与拉法基公司“拉法基”文字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刘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拉法基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本市部分经营者为一己私利销售国际知名品牌侵权产品,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判决不仅表明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也使被告认识到行为的不当性,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八:“Imagemore图库”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本市5家相关医药、化工公司

  【案情】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图库相关图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原告通过申请公证对我市涉案5家相关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上述5家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做调解释明工作,被告认识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可以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均在正式庭审前承诺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赔偿原告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

  【点评】

  涉案相关被告委托网络广告公司制作企业网站,部分广告公司为增加网站观赏性和可阅读性,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从而引发诉讼。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运用公证证据保全方式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避免网络证据易删除,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的做法值得倡扬。

  案例九: “UGG”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家

  【案情】

  2011年8月至11月间,王庆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鞋,并通过淘宝网等网络销售,销售金额为94644元。2011年11月3日,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已生产未销售的假冒“UGG”雪地鞋929双,非法经营数额682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庆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美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UGG”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判决王庆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点评】

  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被告人生产并通过淘宝网销售标有国际知名品牌“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鞋,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十:销售非法制造的“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传古

  【案情】

  2010年9月至12月,殷传古从江苏省赣榆县赣马镇徐有才处购买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汤沟、洋河品牌的酒瓶盖25200个,销售给江苏省张家港市的李财君。2011年初,殷传古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假冒的品王牌酒箱100件、酒盒600件、酒瓶盖600个、防伪标识600个,销售给江苏省如皋市的张小南。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传古为牟取非法利益, 买入并销售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殷传古销售两种以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一万件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据此判决殷传古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点评】

  本案商标涉及到 “五粮液”、“剑南春”、 “汤沟”、“洋河”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为酒瓶盖、酒箱、酒盒等,涉案的小小酒瓶盖价值很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及非法获利都比较少,但被告人实施了销售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且销售的标识数量达二万五千件以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的入罪规定。该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商标标识的印制、使用等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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