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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负何责任?

时间:2013-12-08 17:36: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61次
问:目前建设市场上的低价中标及挂靠工程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如今后发现质量问题或几十年后发现主体质量问题,人事也变动了,承包人的法定代表应负何责任?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呢? 南京建设工程
问:目前建设市场上的低价中标及挂靠工程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如今后发现质量问题或几十年后发现主体质量问题,人事也变动了,承包人的法定代表应负何责任?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呢?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答:首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只是一个评标的方式,通过最低价中标签订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同样,如果是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挂靠行为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所签合同无效。若因此造成质量问题的,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协议发包或低价中标也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如果该项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则承包方承担修复、工程款被扣减或尤法取得工程款的责任。如果该项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则承包方只是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范嗣内对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如验收通过后发生的是主体质量问题,则要看该工程的使用年限是不是已经超过了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果在使用年限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和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个人是无关的。通常只有在事后发现浚工程在一开始就是“豆腐渣工程”的时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才会被追究到,不过这可能要纳入刑事责任范畴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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