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但已接收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

时间:2013-12-08 17:29:5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11次
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已通知建设单住验收,而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且已接收该工程,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南京建筑律师 解答:《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
 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已通知建设单住验收,而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且已接收该工程,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南京建筑律师解答:《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叉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结果,问题中的发包火接收该工瞿不应规为是使用该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工程的保管责任及一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已使用该工程则“不符合约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未使用部分”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