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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能成立

时间:2013-12-06 09:56:4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14次
问:一工程经过招投标,某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固定价。现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以低于成奉报价中标,要求确认夸同无效,并要求通过司法鉴定采确定
 问:一工程经过招投标,某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固定价。现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以低于成奉报价中标,要求确认夸同无效,并要求通过司法鉴定采确定自己的报价低于成本价。这个主张能成立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当事人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自己的撤价低于成本价的主张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取得预期的实际效果。首先,按《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同定价合同不能要求鉴定。其次,对施工单位而言,提出这一要求是一个两难的主张。因为T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一般只能依据定额进行,而定额是社会成本价,以社会成本价的鉴定结果作为认定施工单位的报价是否低于自己的成本价不具操作性。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角度看,承包人如果实施这个主张,就应当提供自己以低于企业成本价进行投标的证据,而通常情况承包人很难提供这样的证据。
    结合本案的事实,南京建设工程律师们认为:法院会要求承包人白行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报价低干本企业的成本价,法院只须对此进行审查。即使承包人提出司法鉴定要求,此鉴定的目的不是丁程造价是多少而是承包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此时的司法鉴定应是评估,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账才能鱼左,而不是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一般认为:所谓的成本价是指无利润的价格。施工企业的成本价可以分三种:社会平均成本价,相同资质等级平均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的确定,只能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其价格与相同资质等级的平均成本价相差不大;二是其价格与本企业近期的成本价相差不大。所以,在本案中如果评估结论的价格与社会平均成本价或相同资质等级平均成本价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就不能认定为低于其企业的成本价。更多建筑工程律师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本案如果实施司法鉴定,其结果不外有两种:鉴定单位作出评估结论证实承包人实施了以低干企业成本价骗标,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评估单位也可能因资料不仝无法评估,其结果是承包人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即使评估的结果是证明承包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构成骗取中标而导致合同无效,其结果也对承包人毫无好处,因为评估确认承包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而导致中标无效,此时的无效过错责任应完全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其范围恰恰应合同价与承包人低于成本的骗标的价差。因此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本案承包人的主张完全不可取也毫无可操作性,既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多建筑工程律师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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