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人人身伤亡赔偿之一雇主赔偿制度
建筑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伤害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建筑工人人身伤亡赔偿之二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建筑工人遭受人身伤害,如果属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建筑工人人身伤亡赔偿之三第三人致伤是人损赔偿加工伤保险待遇制度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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