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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合同效力

时间:2013-12-03 10:05:4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4次
不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招标投标调整范围的工程,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合同效力
——吉斯达商务港(南遵)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施工合同招投标程序公用事业诚实信用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C案  号】(2006)苏民终字第015号
【审瓤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15日
【上诉人】吉斯达商务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中周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不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招标投标调整范围的工程,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四秉公司发出了“施工招标文件”。四公司向上诉人发出了投标书。案外人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委派了专家评委参与议标。但上诉人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确定中标者。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后上诉人以按原施工承包合同无法执行为由,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台同的通知.被上诉人末予理会。
争议要点:
上诉凡能否要求确认中标致承包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项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所建的工程并非属于“公用事业项目”,并不属于同家强制规定的招标投标调整范围,上诉人因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束与评标委员会所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是向被上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影响其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墓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东社会公共利盘、公众安垒的项目;
    (二)全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海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鳃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颃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曲范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寄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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