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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时间:2013-12-10 09:53:4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1965次
问: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答:《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
 问: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于以梭变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发包人)中篇实务问莩·第五部分工程蛄算标准和工程量的定确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实践中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人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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